notoriety
英 /ˌnəʊtəˈraɪəti/美 /ˌnoʊtəˈraɪəti/
词源故事
“Notoriety”这个词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拉丁语动词“noscere”,意思是“了解、认识”。从中派生出了过去分词“notus”(被知道的),进而在晚期拉丁语中形成了“notorius”,这是一个法律术语,特指“被众人皆知的信息或指控”——不是在法庭上需要证明的,而是众所周知到无需辩护的程度。这种“公开的、无可否认的知晓”本来就是中性描述,但在中世纪的法律实践中,“notorius”经常与不法行为绑定:比如一个被当场抓住的小偷,他的罪行是“notorius”,即“众所皆知的丑事”。到了16世纪,英语借来这个词并拼成“notorious”,并继承了这种偏向负面的色彩。而“notoriety”(名词形式)则是在17世纪才固定下来的,“notorius”加了名词后缀“-ety”(源自拉丁语“-itas”,表示“状态或性质”),字面意思就是“被广泛知晓的状态”。词中的中缀“i”是连接成分,没有实际含义。所以从词源看,“notoriety”本无褒贬,但法律史的语境给它染上了“坏名声”的暗色,就像一个人因为坏事而“人尽皆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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